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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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範圍

國家機關因某種紕漏導致相關行為人無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後是需要對相關錯判的行為人給予一定的補償的,這種補償就叫做刑事賠償。刑事賠償是有其相應的賠償標準的,國家機關應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給予行為人刑事賠償。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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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範圍的範圍具體有哪些?

根據《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賠償刑事賠償辦法》,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範圍和條件包括:
第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刑事賠償:
(一)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服刑人員,造成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二)毆打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服刑人員,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侮辱服刑人員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對服刑期滿的服刑人員無正當理由不予釋放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造成服刑人員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的勞動教養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行政賠償:
(一)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被勞動教養人員,造成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二)毆打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被勞動教養人員,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侮辱被勞動教養人員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對勞動教養期滿的被勞動教養人員,無正當理由不予解教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造成被勞動教養人員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七條 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賠償:
(一)違法或錯誤決定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二)違法或錯誤決定責令律師停止執業,以及對律師事務所停業整頓的;
(三)違法或錯誤決定吊銷公證員執業證的;
(四)違法或錯誤決定責令公證處停業或者撤銷公證處的;
(五)在各項管理工作中,其他違法行為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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