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範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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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範圍包括

國家機關因某種紕漏導致相關行為人無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後是需要對相關錯判的行為人給予一定的補償的,這種補償就叫做刑事賠償。刑事賠償是有其相應的賠償標準的,國家機關應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給予行為人刑事賠償。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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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的範圍是什麼

根據《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法》可知以下幾點: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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