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二審庭審程序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3W

行政二審庭審程序:

行政二審庭審程序是怎樣的?

(一)、提起上訴、上訴的受理和上訴的撤回

(1)提起上訴。訴訟當事人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一審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有權提起上訴。

提起上訴的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的上訴狀形式。上訴可以直接向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起,也可以通過一審法院提起,實踐中多采用後者方式。

(2)上訴的受理。二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後,經審查認為訴訟主體合格,未超過法定的上訴期限,應當予以受理,並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應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

(3)上訴的撤回。二審法院自受理上訴案件至作出二審裁判之前,上述人可以向二審法院申請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應提交撤訴狀。撤回上訴是否准許,應由二審法院決定。經審查,法院認為上訴人撤回上訴沒有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和他人利益,符合撤訴條件的,應當准許撤訴。

不准許撤回上訴的情形有:

①發現行政機關對上訴人有脅迫的情況或者行政機關為了息事寧人,對上訴人做了違法讓步的;

②第二審程序中,行政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而上訴人因行政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而申請撤回上訴的;

③雙方當事人都提出上訴,而只有一方當事人提出撤回上訴的;

④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判確有錯誤,應予以糾正或發回重審的。

(二)、二審的審理

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首先應當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應當全面審查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訴訟程序是否合法,審查不受上訴人在訴狀中止範圍和上訴內容的限制。行政訴訟的二審審理方式可以分為兩種:

(1)書面審理。二審的書面審理適用於一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的上訴案件。二審法院經過一審法院報送的案卷材料、上訴狀、答辯狀、證據材料等進行審查,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不再傳喚當事人、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調查核實,只通過書面審理後,即可作出裁判。

(2)開庭審理。二審法院開庭審理與一審相同。主要適用於當事人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有爭議,或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等情形。

(三)、二審的裁判

二審法院經過對案件的審理,應根據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同情況作出不同裁判。二審裁判分為以下幾種:

1、裁定撤消一審判決,或裁定發回重審。

這種裁判主要適用於:原判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或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的;一審判決遺漏了當事人或者遺漏部分訴訟請求的;對上訴人不服一審不予受理的裁定,二審認為應當受理的,應撤消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立案受理;對一審法院駁回起訴而二審法院認為有錯誤的,應裁定撤消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進行審理。對於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行政案件,原審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2、依法改判。

經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有錯誤的,應依法改判。

3、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一審認定案件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應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1)案件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核對當事人情況,並宣讀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承辦法官及書記員告知書,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是否有異議,並由書記員記錄在案。

(2)在庭審中,被訴行政行為內容當事人均已明確的,被告可以不宣讀具體行政行為。

(3)對於原告起訴狀及被告的答辯狀、第三人蔘加訴訟意見已向各方當事人送達的,在法庭調查階段,當事人只需向法庭明確起訴及答辯、參加訴訟的要點,明確訴訟請求有無變化即可。

(4)在庭審質證過程中,當事人只需説明證據的內容及要證明的目的,隨後由對方對該證據進行對質。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一併出示。

(5)庭審中,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與庭審環節做必要的簡化,由合議庭歸納爭議焦點,對無爭議的問題予以説明,對證據能夠當庭認證的可當庭認證。

(6)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不單獨設立法庭辯論階段。

(7)發表最後陳述意見階段,以由各方當事人表明對案件、對原告訴訟請求的最終態度和意見,庭審中已經陳述過的內容無需重複。

以上就是關於行政二審庭審的具體程序,主要要經過上訴受理、審理、裁決着三個步驟,行政二審庭審是需要有一定的規定以及要求的,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都需要按照正規的法律流程進行審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