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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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一、北京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1、在行政處罰幅度內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時,可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內自由選擇。它包括在同一處罰種類幅度的自由選擇和不同處罰種類的自由選擇。

2、選擇行為方式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在選擇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權的權力,它包括作為與不作為。

3、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權:有相當數量的行政法律、法規均未規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限,這説明行政機關在何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上有自由選擇的餘地。

4、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權: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為性質或者被管理事項的性質的認定有自由裁量的權力。

5、對情節輕重認定的自由裁量權:我國的行政法律、法規不少都有“情節較輕的”、“情節嚴重的”這樣語義模糊的詞,又沒有規定認定情節輕重的法定條件,這樣行政機關對情節輕重的自由裁量權。

6、決定是否執行的自由裁量權:即對具體執行力的行政決定,法律、法規大都規定有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執行。

二、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要遵守哪些基本原則?

1、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出於公心,做到“相同情況相同處理,不同情況不同處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出於善良的意願,不是圖報復;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合乎人們的正常思維,是出於一個正常人的通常考慮而做出的行為。要合乎符合社會客觀規律,如責令當事人撤除侵權商品上的商標標識,應視數量的多少而定,不能要求幾分鐘內完成。

2、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僅為正當目的。

僅為正當目的,是針對非正當目的而言的。

3、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任何法律、法規的制定,都有它的價值取向,那就是法所追求的目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如果偏離乃至離法的目的,必然導致行政不合理,自由裁量權也就成了個人私利、圖報復的工具了。如為罰款而罰款,為完成罰款任務而執法,既屬此種情形。

事實上,行政機關執法人員肯定是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時候,違法情節的輕重程度不一樣,行政處罰力度也有輕有重。為進一步規範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各地方人民政府也在出台相應的監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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