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管轄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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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別管轄

行政處罰管轄包括哪些內容?

級別管轄是指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在實施行政處罰方面的分工。根據行政違法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影響及應給予的行政處罰等的不同,行政機關依級別的高低分別行使行政處罰的管轄權

(二)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因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處罰管轄權問題發生爭議時,由有權機關以決定的方式指定某個行政機關對該違法行為進行管轄、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第21條規定:“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這裏的“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就是有權進行指定的機關,它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上一級行政機關。因為指定管轄實質上是行政機關依行政領導權所做出的一種決定,在兩個涉及管轄爭議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領導同屬於一個行政機關時,由該行政機關依職權作出指定是沒有問題的,但當兩個行政機關的上一級領導不是同一行政機關時,上一級行政機關顯然無權對此作出決定,就必須由對兩個行政機關都有行政領導權的行政機關做出決定,這也就是“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

(三)職能管轄

職能管轄是指行政機關依據各自不同的行政管理職能對行政處罰案件管轄所作的分工。違反了哪個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項,就應當由對該行政管理事項享有管理權和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依法查處,這是行政管理專業化的要求。

(四)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同種職能的行政機關之間在實施行政處罰方面的地域分工。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這是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

公民的各項權利和義務會由法律法規來確定,在其中也規定了如果做出違法行為後,也將會受到一定的處罰措施,行政處罰也屬於其中一項處罰措施,如果公民和企業對自身受到的行政處罰有不認同的時候時,是可以向上一級的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複議申請,以此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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