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被告的確定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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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訴訟案件中,首先應當做的事情就是對主體資格進行認定。行政訴訟作為一種訴訟形式,其當事人雙方地位的不平等體現了其不同於其他訴訟的特殊性。其中,行政訴訟法的被告為行政機關而非普通的民事主體。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講解一下行政訴訟法被告的確定。

行政訴訟法被告的確定如何進行?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訴訟法被告是根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來確定的。

(一)行政複議案件被告的確認

(1)複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2)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複議機關就是被告。這裏所説的改變,包括法律依據、事實根據和處理決定方面的任何實質性變更;

(3)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複議決定,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4)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複議機關為被告。

(二)委託行政的被告確認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三)經上級機關批准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確認

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或者生效需要上級行政機關批准的,被告應是在生效行政處理決定書上署名的機關。

(四)派出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確認

(1)如果派出機構沒有得到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那麼它就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以派出機構所在機關為被告。

(2)如果派出機構得到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原則上,派出機構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以派出機構為被告。但是在越權方面要分兩種情況:①派出機構超越了授權的幅度,以派出機構為被告。②派出機構超越了授權的種類,以派出機構所在機關為被告。以派出所為例,其職權為500元以下罰款和警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罰款10000元的決定,派出所為被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拘留決定,公安局為被告。

(五)若干行政機關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確認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這些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六)內部機構的被告確認

(1)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行為應當視為委託,以行政機關為被告。

(2)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以其所在行政機關為被告。

(七)不作為案件中的被告確認

行政機關具有法定職責而不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具有被告資格。不作為有兩種劃分:在表現形式上可以分為依職權行為的不作為和依申請行為的不作為;在內容上可以分為拖延履行和拒絕履行。

行政訴訟的原告與其他訴訟並無太大的區別,不同在於,行政訴訟的原告是“民”,而被告卻是“官”。但相同的是,只有在認定主體資格後,訴訟才能繼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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