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中被告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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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中被告的確定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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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被告的確定



  (一)行政複議案件被告的確認

(1)複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2)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複議機關就是被告。這裏所説的改變,包括法律依據、事實根據和處理決定方面的任何實質性變更;

(3)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複議決定,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4)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複議機關為被告。


  (二)委託行政的被告確認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三)經上級機關批准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確認

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或者生效需要上級行政機關批准的,被告應是在生效行政處理決定書上署名的機關。


  (四)派出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確認

(1)如果派出機構沒有得到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那麼它就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以派出機構所在機關為被告。

(2)如果派出機構得到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原則上,派出機構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以派出機構為被告。但是在越權方面要分兩種情況:①派出機構超越了授權的幅度,以派出機構為被告。②派出機構超越了授權的種類,以派出機構所在機關為被告。以派出所為例,其職權為500元以下罰款和警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罰款10000元的決定,派出所為被告。如果派出所作出了拘留決定,公安局為被告。


  (五)若干行政機關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確認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這些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六)內部機構的被告確認

(1)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行為應當視為委託,以行政機關為被告。

(2)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以其所在行政機關為被告。


  (七)不作為案件中的被告確認

行政機關具有法定職責而不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具有被告資格。不作為有兩種劃分:在表現形式上可以分為依職權行為的不作為和依申請行為的不作為;在內容上可以分為拖延履行和拒絕履行。

行政訴訟俗稱為“民告官”,行政訴訟法的原告與其他訴訟並無太大的區別,不同在於,行政訴訟的原告是“民”,而被告卻是“官”。但相同的是,只有在認定主體資格後,訴訟才能繼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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