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被告該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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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案件被告的確認:
(1)複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2)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複議機關就是被告。這裏所説的改變,包括法律依據、事實根據和處理決定方面的任何實質性變更;
(3)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複議決定,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4)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複議機關為被告。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行政訴訟的被告該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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