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訴訟中是如何確定原告和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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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法律對行政訴訟原告的要求是適格,即構成原告資格的條件是:第一,起訴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第二,起訴人與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此,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只要具備上述兩種情形中的一種,便可認定其符合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即上述兩條件為選擇關係。
行政訴訟中被告的確定規則是:
根據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在行政訴訟中是如何確定原告和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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