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行政拘留依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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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行政拘留依據是怎樣的

一、中止行政拘留依據是怎樣的?

中止行政拘留的情形包括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等情形下。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收拘時或者收拘後,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建議停止執行拘留通知書,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療,短期內無法治癒的。

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作出是否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並通知拘留所。

二、哪些情形下不執行行政拘留?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二)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週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三、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有哪些?

1、法律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一種保證性措施,其本身不具有懲罰性;而行政拘留是依據行政法律作出的行政處罰,其本身具有懲罰性。

2、二者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適用於刑事案件中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是即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而行政拘留適用於其違法行為按照相應的行政法律應予以懲戒的人,該人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刑事犯罪

3、二者適用目的不同,適用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處罰和教育一般違法行為的人。

4、二者羈押期限不同,對於一般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天,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為37天;而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5天。

可見,違法行為人存在以上情形的才可以中止行政拘留,正常情況下必須要等行政拘留期限屆滿後才能被釋放。行政拘留是很常見的行政處罰方式,一般行政拘留的時間最長不超過15天,除非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合併執行行政拘留的時間最長是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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