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 可否同時代理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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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 可否同時代理 被告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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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被告確定規則


1、直接起訴的案件,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是被告。

2、經過複議而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3、經複議但複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該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4、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一具體行政行為的,為共同被告。

5、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組織是被告。

6、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7、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綜上所述,行政案件立案的條件相關要求如上。包括的內容有一般條件、時間條件和程序條件,三大條件缺一不可。另外行政案件立案的前置條件還包括當事人或其代理律師能夠對案情做真實清晰的描述,這樣有利於司法機關快速確認原告和被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貴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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