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後提起行政訴訟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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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後提起行政訴訟的被告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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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後提起行政訴訟的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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