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婚姻無效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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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婚姻無效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怎麼處理?

行政訴訟婚姻無效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怎麼處理?

行政訴訟婚姻無效超過訴訟時效法院的處理方式有:

1、超過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立案;

2、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婚姻無效有哪幾種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未到法定婚齡的。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由此可見,不管是自始無效婚還是可撤銷婚均欠缺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所以我國的無效婚姻應分自始無效婚和可撤銷婚兩種。自始無效婚是指婚姻因欠缺實質要件,從成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即有效的婚姻關係從來就沒有存在過。可撤銷婚姻,又稱為相對無效的婚姻,就是指雙方當事人欠缺結婚合意的婚姻。凡是屬於嚴重違反公益性結婚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屬自始無效婚;一般性違反公益要件或違反公益要件的婚姻,屬可撤銷婚。

三、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區別在哪裏?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有以下五點區別:

(1)違反婚姻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

可撤銷婚姻主要是違反了當事人意願這個實質要件,構成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種,即“因脅迫結婚”。

無效婚姻則違反了其他構成婚姻的實質要件,無效婚姻有四種情形:

A、重婚的;

B、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C、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D、未到法定婚齡的。

(2)申請人範圍不同。

根據《民法典》規定,對於可撤銷婚姻,只有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有權提出;對於無效婚姻,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3)申請時限不同。

對於可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必須在結婚一年內或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對於無效婚姻,有權宣告無效的主體應當在法定的無效情形消失以前提出,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有權處理的機關不同。

對於可撤銷婚姻,申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婚姻;對於無效婚姻,申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5)效力不同。

可撤銷婚姻在被撤銷前有效,撤銷後則自始無效,申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也可以放棄,申請人在法定時限內放棄行使撤銷權的,該婚姻自始有效;無效婚姻經法院宣告後自始無效,但如果法定的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該婚姻則從無效情形消失之日或締結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訴訟婚姻無效超過了訴訟時間的話人民法院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會再進行受理的,同時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主要是涉及到重婚、近親結婚及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等幾項。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是有一定的區別的,主要是在申請時限和效力上不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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