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的醫療事故怎麼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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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年前的醫療事故怎麼訴訟?

20年前的醫療事故怎麼訴訟?

20年前的醫療事故可以直接向有關轄區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基本事項:

1、案由的選擇

患方可以選擇提起醫療侵權民事賠償之訴或醫療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之訴。

醫方只能提起醫療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之訴。

2、受理條件

(1)有醫患關係;

(2)醫療行為違法、違規;

(3)患者有損害後果;

(4)醫療違法、違規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有之間因果關係;

(5)患者有經濟損失;

(6)在訴訟時效內。

3、當事人應提交的材料及證據

就診資料(包括門、急診、住院病史,各種檢驗申請單,醫藥費清單,注射證明,外配處方)、護理證明、誤工及收入證明、交通費單據、住宿費單據、喪葬費單據、撫養/贍養/扶養證明、傷殘用具證明、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公信證據除外)。

二、醫療事故訴訟程序是什麼?

一審程序

1、管轄法院

患方如提起醫療侵權之訴或醫療技術服務合同之訴,由醫療機構所在地法院管轄。

醫方如提起醫療技術服務合同之訴,可選擇患方所在地或醫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2、證據保全

為防止醫療機構偽造、隱匿、篡改、銷燬病史或者防止屍體、檢驗標本等滅失或為了查閲和複製涉案證據,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律師應當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證據保全和調取申請。

3、證據交換與質證

⑴審查病史資料是否完整;⑵審查病史資料書寫是否符合《病史書寫規則》;⑶決定是否申請司法文檢鑑定;⑷確定是否存在鑑定不能的情形。

4、行為能力鑑定

對涉及精神疾患或患者處於神志不清的醫患糾紛案件,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律師應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行為能力司法鑑定申請,並提供相關的鑑定材料

5、司法文檢鑑定

病史資料或其他證據有偽造、塗改、添加或其它違反《病史書寫規則》的,律師應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檢鑑定申請。文檢鑑定項目一般包括:簽名筆跡鑑定、是否連續書寫筆跡鑑定、添加、篡、塗改筆跡鑑定等。

6、法院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涉及醫療事故爭議的醫患糾紛案件,法院一般委託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對首次鑑定書不服的,律師應當協助當事人在收到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再次鑑定申請。首次、再次鑑定意見有瑕疵或有缺陷的,律師可以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對有瑕疵或有缺陷部分的鑑定意見進行補充鑑定。與訴前當事人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相比,法院委託鑑定能夠及時發現檢材上的問題。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發生了醫療事故之後,必然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理的,比如説醫療事故需要進行司法鑑定,當然了,如果時間比較長的情況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是可以的,這是當事人擁有的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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