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的醫療事故致殘訴訟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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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年前的醫療事故致殘訴訟時間是多久

20年前的醫療事故致殘訴訟時間是多久

1)訴訟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時計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距醫療行為已超過20年的法律不保護;

2)訴訟前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可以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計算一年時效;

3)訴訟前進行過書面協商或行政調解的,可以自書面協商或調解不成日計算一年時效。

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後果

超過訴訟時效即意味着原告直接喪失了勝訴權,即使醫院存在明顯的重大過錯,也可以免除醫院的賠償責任。

二、訴訟中的舉證期限

1)法院的舉證通知書確定了舉證期限;

2)舉證一般在法院開庭前完成,特殊情況除外。

超過舉證期限舉證的法律後果

1)法院不組織質證,證據失去了證據意義,可能導致敗訴;

2)相對方同意的,可以質證,但可能性極小。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對自己權益予以保護的權利。法律對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屬於強制性規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內。否則,原告的勝訴權將消滅。

根據《民法典》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及第136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之規定可知,法律根據情況不同,規定了兩種訴訟時效期間,即1年、2年。

醫療糾紛訴訟中涉及的法律關係也較為複雜,因此權利人可從兩個不同的角度選擇訴訟案由,即醫療侵權糾紛和合同違約糾紛。選擇的角度不同,則法律所規定的訴訟時效也就不同。對於醫療侵權糾紛,則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而對於合同違約糾紛,則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但本案中,原告無論選擇從何種訴訟角度均已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因而被法院駁回。

因此一旦出現了醫療事故首先是與醫院協商解決,如果協商解決不了的,那麼就需要通過相關的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一定要在訴訟的有效期內提出,否則的話過了訴訟期的話,就算自己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訴訟申請,那麼勝訴的可能性也幾乎是沒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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