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訴訟當事人包括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我國人民法院受理的訴訟案件當中,民事訴訟的案件佔了絕大多數,而近年行政訴訟案件也在逐漸的增加,當然對於民事訴訟來説當事人還是比較的簡單的,一般也就是涉及到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但是對於行政訴訟來説當事人還是有稍許的不一樣的,那麼行政賠償訴訟當事人包括哪些人?

行政賠償訴訟當事人包括哪些?

行政訴訟當事人,是指因對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到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和參加訴訟,並受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約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行政機關。在法學上,當事人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中的第三人;狹義的當事人則僅指原告和被告。現就對行政訴訟當事人在廣義的範疇進行探討。

一、原告

行政訴訟原告是指對行政主體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以説,行政訴訟原告大多是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相對方。

二、被告

行政訴訟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訴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權益和與之發生行政爭議,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主體。必須明確,行政訴訟的被告不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而是行政機關本身。在行政訴訟中,行政主體始終作為被告,這是行政訴訟的一大特點。

三、共同訴訟人

行政訴訟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的,為共同訴訟”。共同訴訟人就是共同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對共同訴訟中原告一方是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我們稱之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是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的,稱為共同被告。因此,可以説,行政訴訟的共同訴訟實際就是訴的主體的合併。這與訴的客體合併是不同的。

四、第三人

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並因而參加到他人正在進行的行政訴訟程序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所以第三人可以通過自己申請和法院依職權通知兩種途徑參加到他人已在進行的行政訴訟中來。

一般來説主要由行政相對人和行政相關人以及第三人這三大類組成,但是和一般的民事訴訟不同的是,行政訴訟的被告一方一般都是國家機關,所以在進行訴訟的時候還是有比較多的注意點的,而且在行政訴訟當中還存在共同訴訟人,這與民事訴訟中的共同訴訟人基本上是類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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