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訴訟中確認對方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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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產分割訴訟中確認對方喪失繼承權的情形有哪些

遺產分割訴訟中確認對方喪失繼承權

根據法律規定,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否既遂,也無論殺害動機為何均喪失對於被繼承人本人的繼承權;另外,該繼承人僅喪失其所害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是喪失被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的繼承權。

2、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要求殺害的目的必須是爭奪遺產;該繼承人僅喪失其對所爭奪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

3、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依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此種情形若繼承人後來悔改的並且被繼承人於生前表示原諒的,其繼承權可以恢復。因此這種情形下有過錯的繼承人的繼承權並不絕對喪失。

4、繼承人偽造、篡改或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二、繼承權喪失的特點

1、繼承權喪失不僅適用於法定繼承也適用於遺囑繼承

只要繼承人有《繼承法》 第7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無論是法定繼承人還是遺囑繼承人都喪失繼承權。

2、喪失繼承權是一種民事制裁

繼承權是一種民事財產權,所以喪失繼承權是一種民事制裁。

3、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必須符合《繼承法》第7條規定的條件

公民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不能隨意剝奪,只有公民有《繼承法》規定的嚴重違反人倫道德的罪行或嚴重不道德的行為才喪失繼承權。

4、繼承權喪失僅具有相對性

也就是説喪失繼承權並不意味着繼承人從此失去了對一切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僅僅是喪失了對特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因為繼承權本身是個相對的概念,即只存在對某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存在對全體被繼承人的總的繼承權。繼承人對某個被繼承人有依法應喪失繼承權的行為時,僅喪失對該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影響其對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權。如某人故意殺死了父親,便喪失了對其父的繼承權,但他仍有權繼承其母親和妻子的遺產。

繼承人只要不是做對其他繼承人有害的事情,一般都是有繼承權的。繼承人的繼承權是不可以贈送給別人的,如果想把自己繼承的遺產給別人,只能是自己先繼承,辦理繼承完畢之後,再把遺產轉贈給別人。繼承遺產需要繳納遺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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