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延期調查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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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説我國大多數的行政機關都是有權利對屬於自己管轄範圍之內的一些事情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的,所以單就針對行政處罰的這一塊很多情況下沒有辦法一概而論。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有的時候還需要行政機關對整個情況進行一個進一步的調查,所以,有些情況比較複雜的也必然是需要延長調查時間的。那麼,行政處罰延期調查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處罰延期調查是怎麼規定的

一、行政處罰延期調查是怎麼規定的?

關於結案時間,並沒有統一的明確要求,對於普通案件,一般是要求一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不超過3個月。

1、按照《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林業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經行政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三個月不能辦理完畢的,報經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2、按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31條規定: 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由於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批准,可延長至180日。

3、市衞生局審批的行政處罰案件,由市衞生監督所於立案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行政處罰案件報送局法監科審查。經局法監科審查合格的案件呈局領導審批。局法監科審查認為不合格的案件,於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並將案件返回市衞生監督所。

因特殊原因,無法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應當在法定辦結時限截止日之前,提前10個工作日報請自治區衞生廳批准延長案件辦結時限。

二、行政處罰的公開原則是怎麼規定的?

(一)行政處罰法定原則

1、行政處罰法定原則的基本內涵(6項法定):處罰依據法定、處罰種類法定、處罰主體法定、處罰程序法定、處罰形式法定、處罰職權職責法定。

2、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二)處罰公開、公正、過罰相當原則

1、公開

①行政處罰的依據要公開;

②實施行政處罰的執法過程要公開(如依法表明執法身份、公開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處罰的事實和理由公開、處罰決定公開等)。

行政處罰必須遵循公開原則。公開是指作出行政處罰的規定要公開,就是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依法制定的規章,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佈,讓人民瞭解,這是一條原則。其次是行政機關依法進行管理,對違法當事人給予什麼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是什麼要公開,重大的行政處罰要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作出決定;依法舉行聽證會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應當公開舉行,要對羣眾公開、對社會公開,允許羣眾旁聽,允許記者採訪報導,這樣便於人民羣眾進行監督,也有利於對廣大公民進行教育。

2、公正

①要防止偏聽偏信;

②要使當事人瞭解其違法行為的性質並給予其申辯的機會;

③要防止自查自斷,實行查處分開、審執分開制度。

3、過罰相當(合理性原則、比例法則)

重過重罰、輕過輕罰,準確適用依法從輕、減輕處罰規定,作出的處罰符合設定該處罰的目的,相同情況相同處罰;處罰應採用最必要的方式,處罰符合比例法則、合乎情理且有可行性、符合客觀規律。

(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行政機關在實施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也不一定都要實施行政處罰。

注意事項

行政機關未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即作出行政處罰的,並不直接導致行政處罰程序違法,不會導致行政處罰行為的無效或撤銷。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既非意味着可以以罰代刑,也非意味着可以以教代罰。

由此可見,我國相關法律當中對行政處罰延期調查的具體時間限制沒有統一的規定,到目前為止,我國各地行政機關在調查案件的時間當中沒有超過三個月的。如果真的因為一些特殊的實際原因行政處罰遲遲不能夠做出結果的話,那隻能以書面報告的形式提交到更高一級的主管機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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