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仲裁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區別包括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4W

1、參加的主體不同

經濟仲裁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區別包括什麼?

仲裁與民事訴訟的主體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

2、主體的地位不同

仲裁與民事訴訟的主體是平等的,是民事法律關係,受實體法民法調整;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的主體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為行政相對人,一方是國家的公權力機關,受實體法行政法調整。

3、調整的客體不同

仲裁與民事訴訟所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生、財產關係;而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調整的是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之間的行政侵權行為。

4、管轄的機關不同

仲裁是根據當事人的約定選擇仲裁機關,為第三方調解機構,實行的是“一裁終裁”制度;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是由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實行“兩審終審”制度;行政複議是相關的行政複議機關管轄。

當事人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再進行民事訴訟,視為放棄了訴訟的權利;當事人選擇了民事訴訟就不能再進行仲裁。對於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覺得是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利,可向有關的複議機關提出複議,如果對複議結果不滿,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不進行行政複議,直接進行行政訴訟。

仲裁:仲裁又稱公斷,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我國的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訴訟制度。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行政複議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法律制度,它是現代法治國家解決行政爭議,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糾紛處理的方式也是多種多樣的,仲裁與民事訴訟適用於平等主體(橫向關係)之間的經濟糾紛,但是,這兩者之間不可並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適用於不平等主體(縱向關係)之間的經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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