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決和行政複議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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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裁決和行政複議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裁決和行政複議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上不完全相同。

行政複議既有行政機關解決糾紛的行政司法性質,又有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督的性質;而行政裁決主要是一種行政司法行為,不具有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督的性質。

2、調整對象不同。

行政複議的調整對象是法定範圍內的行政爭議;而行政 裁決的調整對象是與行政管理職權相關的特定民事糾紛。

3、基礎法律關係不同。行政複議的基礎法律關係是行政法律關係;而行政裁決 的基礎法律關係是民事法律關係。

4、行為依據及權力範圍不同。

行政複議機關依據《行政複議法》賦予的權力對行政行為作出複議決定; 而行政裁決機關除依法定權限對糾紛作出裁決外,還可以主持雙方當 事人進行調解。

二、什麼是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由複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被動行政行為,它兼具行政監督、行政救濟和行政司法行為的特徵和屬性。它對於監督和維護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三、什麼是行政裁決?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和法定程序,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特定民事、經濟糾紛進行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又稱為行政司法。

行政複議是一種對被申請的行政行為審查並且做出決定的活動或者制度,行政裁決是一種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的行政行為,兩者在很多方面都存在不同的情況,是兩種不同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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