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決和行政仲裁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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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仲裁是指出現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將其糾紛約定至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來裁決雙方當事人的糾紛事項,也由仲裁機構來劃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歸屬。我國行政仲裁的效力即仲裁裁決一經仲裁機構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裁決所規定的義務,即使對仲裁裁決不服,也不能就同一糾紛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也不能再申請仲裁機構仲裁。任何一方當事人如不履行裁決所規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行政裁決和行政仲裁的區別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對象是與行政管理有關的民事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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