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和行政裁決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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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和行政裁決的區別:
1、性質上不完全相同。行政複議既有行政機關解決糾紛的行政司法性質,又有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督的性質;而行政裁決主要是一種行政司法行為,不具有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督的性質。
2、調整對象不同。行政複議的調整對象是法定範圍內的行政爭議;而行政裁決的調整對象是與行政管理職權相關的特定民事糾紛。
3、基礎法律關係不同。
4、行為依據及權力範圍不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行政裁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六個月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行政裁決,參照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行為的規定。

行政複議和行政裁決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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