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仲裁和行政複議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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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仲裁和行政複議的區別有哪些?

行政仲裁和行政複議的區別有哪些?

行政仲裁、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都屬於我國行政司法的主要內容,也是公民求助或訴訟的重要法律途徑。行政仲裁是指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依法對其內部發生的行政爭議做出最終裁決的一種行政司法行為。通俗的説,當事人與別人發生糾紛無法協調時,可以向政府申請行政裁決。行政複議是法定行政複議機關應行政爭議特定方當事人的申請,審查對方當事人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並作出相應裁決的行政司法行為。行政機關所設的特定仲裁機關,依法對民事爭議當事人雙方提交仲裁的爭議進行裁決,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爭議雙方受到裁決約束。行政仲裁機構只能是行政機關設立的解決民事爭議的專門機構。

二、如何申請行政複議?

1、申請

行政複議是依申請行為。它以行政相對人主動提起為前提,即相對人不提出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不能主動管轄。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5)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受理

申請人提出複議申請後,行政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四項:

(1)申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申請是否屬於重複申請。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請手續是否完備。

綜上所述,行政仲裁和複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人們之間發生糾紛矛盾經調解無效的,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仲裁,由其作出仲裁裁定。而行政複議是在當事人被處罰的情況下,其對行政處罰結果有異議,可以在規定時效內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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