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恢復原狀能否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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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責令恢復原狀能否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責令恢復原狀能否申請行政強制執行?

不可以申請行政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是對違法行為人的一種懲罰、懲戒,而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是對違法現狀的一種修復,不具有懲罰性,屬於“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範疇。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 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 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 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3. 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 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二)執行罰

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執行罰可分兩類:一是執行行政罰;二是執行罰。

(三)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是指在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採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自己的職能,對違法人員作出行政處罰,但需要按照法律上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如果不屬於行政法規規定的,那麼該行政強制執行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所以需要由司法機關對相關情況進行合法性審查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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