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申請行政複議從何時能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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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申請行政複議從何時能強制執行?

不申請行政複議從何時能強制執行?

不申請行政複議的從不執行的當時起就可以強制執行。申請行政複議的時候應該根據《行政複議法》中的規定向有權的行政複議機關申請,當然如果不申請行政複議之間申請行政訴訟的話也是可以的,具體看案件的情況,不同的案件可以採取不同的方式,行政複議機關的確定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

二、行政複議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1.國家的行政安全機關,依照《刑法》中的規定而作出的,明確經過法律授權的行為。

在這種情況之下,是為了審問犯罪嫌疑人而來調查刑事案件,取得證據等等,這個時候對於證人的檢查,搜查以及對於銀行賬户和相關個人信息的收集,都是屬於法律明確賦予的權利,所以在這個時候,就算個人隱私被侵犯,或者是個人的權利受到了一點點折損的話,是不可以提出行政複議,就算提出了的話,上級行政部門也沒有辦法受理這個複議。

2.是已經被駁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當事人重複申請。

由於在我國行政複議的機會只有一次,對於同一件事情,如果已經被駁回一次行政複議的話,那麼就説明他是屬於類似於上文當中所提到的,不可以接受行政複議的情況,那麼此時就沒有必要再次提出行政複議了,因為上級部門同樣是不會受理的。

三、行政複議的內容是什麼?

1、行政複議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為。行政複議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借用法院審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審查行政複議,即行政複議機關作為第三人對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

2、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和糾錯機制。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對下級或者政府對所屬的行政機關作出的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一種監督和糾錯行為。

3、行政複議是國家行政救濟機制的重要環節。行政救濟包括行政訴訟、行政賠償、行政複議、行政監督。行政複議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種。

如果當事人放棄了申請行政複議的機會的,意味着對於行政部門作出的第一次的行政處罰結果給予認同或者是默認,需要嚴格的進行執行,如果沒有執行的或者經過通知還是拒不執行的,相關部門有權在決定作出之後的任何時間作出強制執行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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