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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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

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是什麼

刑事訴訟證明對象,是指需要用證據加以證明的與刑事案件有關的各種問題,既包括需要證明的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也包括需要證明的與刑事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凡是與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有關的一切需要證明的事實,都是證明的對象。刑事訴訟證明對象所要解決的中心問題是恰當地確定證明的範圍。確定證明對象,對於公安司法人員明確具體案件需要證明的各種問題,以便有目的、有重點、有計劃地調查收集證據,及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情況,正確適用法律來處理案件具有重要價值。如果對於案件的證明對象不明確,對於需要證明的問題沒有及時地去調查收集證據,而對於不需要證明的問題,卻花費了很多時間和精力去調查收集證據,這樣做的結果,不僅拖延了訴訟時間,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而且會錯過有利時機,影響及時調查收集證據,查明案情,及時、正確處理案件。

二、刑事訴訟過程中的物證

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指紋、腳印、犯罪行為侵犯的對象、犯罪行為產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獲犯罪嫌疑人的實物和痕跡。物證的特點是以其外部特徵、物品屬性、存在狀況等來發揮證明作用的。物證的客觀性較強,比較容易查實,在證明活動中不僅應用廣泛,而且有其他證據不能替代的作用。例如,可以提供線索,確定偵查方向,有時藉助物證能夠破獲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可以藉助物證鑑別其他證據的真偽;敦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代罪行等。物證的收集是公安司法機關的重要職責。收集物證主要通過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方法來進行。收集和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宜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時,才可以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物證的照片、錄像,只有經與原物核實無誤或者經鑑定證明真實的,才具有與原物同等的證明力。拍攝物證的照片、錄像,製作人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附有製作過程的文字説明及原物存放何處的説明,並由製作人簽名或者蓋章。所有已經收集到的物證都必須妥善保管,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更不允許毀壞;對於可能產生環境和精神污染的物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管和處置。案件中的物證能附卷的都應當附卷保存。移送案件時,應當將物證隨同案卷一併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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