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訴審理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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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申訴審理期限是多久

行政申訴審理期限是多久?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行政申訴案件多久結,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如果是適用一審程序進行再審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經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2、如果是適用二審程序進行再審的,審理期限是二個月;經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行政上訴案件的期限為兩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二審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

第四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裁定再審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據再審適用的不同程序,分別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二、行政申訴的辦理流程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的規定,檢察機關受理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行政訴訟判決、裁定,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案件。

對行政申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受理,從受理之日起7日內分別情況作出處理:

1、不服同級或者下一級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決、裁定的,移送本院民行檢察部門審查處理;

2、下級人民檢察院有抗訴權的,轉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處理;

3、依法屬於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主管範圍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機關處理。

三、行政申訴立案程序

(一)、立案

有抗訴權或者有提請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立案: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可能不足的;

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可能錯誤的;

3、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4、有證據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的行政申訴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人民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

(二)、審查

人民檢察院立案以後,應當及時指定檢察人員對人民法院的行政訴訟審判活動調卷審查,並在立案以後三個月內審查終結。對於審查終結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分別情況作出是否提出抗訴的決定。

(三)、提請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經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四)、出庭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指令再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五)、提出建議

對於符合提出檢察建議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單位提出檢察建議。

普通的行政訴訟審理期限是兩-三個月,如果案件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可在此基礎上再延期三個月,對於一審行政申訴案件,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規定的期限內內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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