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的行政訴訟法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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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的行政訴訟法66條

訴訟和仲裁都是解決糾紛兩個法律途徑,為了保證訴訟仲裁的順利開展,國家有一系列的訴訟仲裁法規,保障了訴訟仲裁的運行,其中也規範了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維護司法的威嚴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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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82條

第八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三)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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