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延期調查條件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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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延期調查條件包括什麼?

行政處罰延期調查條件包括什麼?

不同的行政處罰案件可以延長的時間是不同的,一般是自立案之後60日內作出決定,經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可延長30天,原則上延長不超過3個月。

對於普通案件,一般是要求一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不超過3個月。林業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經行政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三個月不能辦理完畢的,報經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應該説我國大多數的行政機關都是有權利對屬於自己管轄範圍之內的一些事情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的,所以單就針對行政處罰的這一塊很多情況下沒有辦法一概而論。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有的時候還需要行政機關對整個情況進行一個進一步的調查,所以,有些情況比較複雜的也必然是需要延長調查時間的。那麼,行政處罰延期調查是怎麼規定的?

關於結案時間,並沒有統一的明確要求,對於普通案件,一般是要求一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不超過3個月。

1、林業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經行政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三個月不能辦理完畢的,報經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2、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由於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批准,可延長至180日。

3、市衞生局審批的行政處罰案件,由市衞生監督所於立案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行政處罰案件報送局法監科審查。經局法監科審查合格的案件呈局領導審批。局法監科審查認為不合格的案件,於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並將案件返回市衞生監督所。

因特殊原因,無法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應當在法定辦結時限截止日之前,提前10個工作日報請自治區衞生廳批准延長案件辦結時限。

二、行政處罰的公開原則是怎麼規定的?

(一)行政處罰法定原則

1、行政處罰法定原則的基本內涵(6項法定):處罰依據法定、處罰種類法定、處罰主體法定、處罰程序法定、處罰形式法定、處罰職權職責法定。

2、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二)處罰公開、公正、過罰相當原則

1、公開

①行政處罰的依據要公開;

②實施行政處罰的執法過程要公開(如依法表明執法身份、公開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處罰的事實和理由公開、處罰決定公開等)。

我國相關法律當中對行政處罰延期調查的具體時間限制沒有統一的規定,到目前為止,我國各地行政機關在調查案件的時間當中沒有超過三個月的。如果真的因為一些特殊的實際原因行政處罰遲遲不能夠做出結果的話,那隻能以書面報告的形式提交到更高一級的主管機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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