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達成協議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該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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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未達成協議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該怎麼判

對未達成協議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該怎麼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當事人就部分訴訟請求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確認並製作調解書。當事人就主要訴訟請求達成調解協議,請求人民法院對未達成協議的訴訟請求提出處理意見並表示接受該處理結果的,人民法院的處理意見是調解協議的一部分內容,製作調解書的記入調解書。”《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一十二條規定:“部分當事人到庭並達成調解協議,其他當事人未作出書面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中對該事實作出表述;調解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的,且不損害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在判決主文中予以確認。

二、訴訟請求怎麼寫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原告基本情況:原告嘛,自己對自己當然是相當瞭解,所以要寫得詳盡些。①原告為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或出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聯繫方式(如手機)等;②原告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等。

2、被告基本情況:原告對被告的一些情況可能不會非常瞭解,當然其最基本的信息還是應當也是必須要寫明的。①被告為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基本信息(聯繫方式要儘可能打聽清楚和寫明,以方便法院送達);②被告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單位名稱﹑住所等基本信息(當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等也能夠寫明是最好不過的了)。

3、第三人基本情況:同“被告基本情況”。

注:如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為多人,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這一順序分別列出。原告如委託代理人,代理人是否在起訴狀中寫明,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需要列出(如原告無訴訟行為能力而由法定代表人起訴,或者由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等情況),代理人應列在原告之後,所應寫明的事項同上述“原告基本情況”。

(二)、訴訟請求

這部分是起訴狀的主要內容。訴訟請求要分項列明。訴訟請求必須具體﹑明確、扼要,該寫的一定要寫,因為其事關法院審查的範圍。民事訴訟本着“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原告不再訴訟請求中提出的請求,法院不會主動審理和保護。所以,事前應儘可能想得透些全些(當然也不能胡亂地要求,如果無相應的證據來支持你的主張,勢必得不到法律保護卻還要分擔訴訟費用),以避免事後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等麻煩,更要杜絕合法權益沒有得到法律保護的情形發生。還有,千萬不要遺漏訴訟費用承擔項,要明確提出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的請求。

(三)、事實與理由

這一部分至關重要。事實和理由要在簡明扼要的基礎上儘可能真實詳盡,理由充分。這一部分是為訴訟請求服務的,要做到有的放失,切不可不着邊際地洋洋灑灑上萬言卻未及案件的核心要害,更不能犯“下筆千言,離題萬里”的錯誤。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除法律特別規定的“舉證倒置”情形外,《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原告的舉證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所以,原告對提出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的事實與理由,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的法律義務

證據如是證人證言以外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其他證據,要列明證據名稱和來源。如系證人證言,須註明證人姓名和住所,以備人民法院查對證言和通知其出庭作證。

證據來源是指獲取證據的地點﹑時間和途徑。當事人提供證據比較多時,為了便於自己在庭上舉證和便於法官瞭解,應當依據一定的標準進行分類﹑編號,比如依據證明的對象不同而分類﹑編號,這樣有助於法官更清晰地瞭解你的主張。

(五)、起訴狀結尾部分

起訴狀除應證明上述法律規定的事項外,還應寫明收受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和起訴的年﹑月﹑日,並由起訴人簽名和蓋章。起訴狀中的“人民法院的名稱”要頂格,以視對人民法院的尊重。

訴訟一定要按照事實進行書寫,不要有半點虛假,也不需要添油加醋。訴訟請求一定要寫明確,表達自己的思想,比如説訴訟費由誰承擔,然後根據案件以及法律規定應該怎麼判定。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找律師帶寫,這樣勝算比較大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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