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不服行政訴訟判決能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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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不服行政訴訟判決能否上訴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行政訴訟第三人

1、我公司認為該訴訟在於確定行政機關是否違法,所以未提交甲不屬於工傷的證據,這樣做有問題嗎?

答:從維護自身的權益來看,還是提供的好。

2、勞動部門提交了甲非工傷的證據,但法院因證人未出庭而明確不予採納。法院對實體的審理是否超出範圍?

答:某一項證據是否採納,法庭根據事實作出的決定。不超出其審理範圍。

3、法院以“程序違法”判決重新作出認定,我單位沒有上訴,重新認定是否要以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對我單位提交的材料不採信)作出相應認定?

答:應由勞動仲裁部門決定。

4、當時我單位可以上訴嗎?我認為我單位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嗎?

答:你們單位是屬於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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