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駁回行政訴訟之後還可以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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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駁回行政訴訟之後還可以上訴嗎?

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駁回行政訴訟之後還可以上訴嗎

駁回行政訴訟之後還可以上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 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後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二、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的區別是什麼?

(1)處理機關不同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處理機關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機關,後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機關。

(2)性質不同處理機關的不同決定了它們行為性質上的區別:行政複議機關的複議行為屬於行政行為,它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制度,對相對人來説,這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活動屬於司法活動,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活動,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對行政相對人來説這是一種訴訟救濟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複議法調整,後者則受訴訟法即行政訴訟法支配。

駁回行政訴訟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針對某些行政行為提起了訴訟,行政訴訟屬於司法活動,行政複議的話,是行政相對人直接向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單位申請複議的,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的行政單位也會駁回當事人的複議,而不是駁回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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