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院行政裁定書有異議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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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法院行政裁定書有異議怎麼辦?

對法院行政裁定書有異議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1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8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二、行政裁定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行政裁決是經法律法規授權的特定行政機關,而不是司法機關,但是並非任何一個行政機關都可以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只有那些對特定行政管理事項有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經法律法規明確授權,才能對其管理職權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

2、行政裁決的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有關。當事人之間發生了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是行政裁決的前提。

3、行政裁決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後,可以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法定的期限內向特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裁決。沒有當事人的申請行為,行政機關不能自行啟動裁決程序。

4、行政裁決具有準司法性。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行使裁決權的活動,具有法律效力。

5、行政裁決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對法院的裁定和判決有異議的都能上訴,可是,行政訴訟適用的也是二審終審制度,上訴的結果一般就是最終的結果了,所以,行政相對人要對一審的行政裁定書上訴的話,一定要準備好充足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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