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執行時間選擇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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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拘留執行時間選擇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拘留執行時間選擇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拘留執行時間並無明確規定,一般從送達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後開始執行,執行時間不是執法部門或被處罰人可以自由選擇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二、行政拘留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三、行政拘留決定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綜上所述,雖然法律沒有特別明確規定行政拘留的執行時間,但在司法實踐中,從送達了行政拘留決定書以後,就會將被處罰人關押到指定的地點,就算被處罰人對行政拘留決定有爭議,提起行政複議期間並不影響行政拘留決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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