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有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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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關有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

海關有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

海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包括加處罰款,徵收滯納金,恢復原狀,拍賣查封的設施或財物等方式,而且,海關有直接採取行政強制執行的權利,但是,海關部門在採取強制措施之前,應當先履行催告義務,收到催告書後的10天之內仍不履行的,海關可強制執行。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行政強制執行與行政處罰區別是什麼?

(一)性質不同。行政處罰是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為的一種制裁,而行政強制執行不是制裁,不以設定某種新的義務為宗旨,本質上屬於執行行為,在相對方開始履行或應允履行行政處理決定或義務時,強制執行措施即應停止。

(二)目的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是為了促使被強制人履行法定義務,而行政處罰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懲戒行政違法行為

(三)實施的機關不盡相同。行政強制執行除由行政機關實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機關的申請而實施;而行政處罰只能由行政機關或法定組織實施。

就算是行政機關,在沒有得到法律授權的情況下,也是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利。因而,才會出現行政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情況。要注意的是,此時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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