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每年行政拘留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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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制執行每年行政拘留幾次?

強制執行每年行政拘留幾次

強制執行和行政拘留是沒有關係的,行政拘留需要滿足一定條件才行,行政拘留的條件是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

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不包含的對象: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週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二、行政拘留具有下列特點: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強制執行不是每年都要把被執行人行政拘留起來,而且行政拘留和行政強制執行都是一次性的,在行政單位執行強制措施的過程中,如果當事人以暴力或其他違法方法阻撓的,這樣才有可能會被行政拘留,但強制執行不等於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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