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前置程序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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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前置程序規定是什麼?

勞動仲裁前置程序規定是什麼?

勞動仲裁前置程序規定是有些類型的案件是屬於勞動仲裁前置的。

(一)為了緩和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立法者不希望把勞動爭議都推倒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而是希望主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來解決,即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解決不了,也可以對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產生一定的緩衝作用,避免矛盾激化。

(二)有些勞動爭議涉及的專業性很強,先經過勞動仲裁機構的處理可以發揮勞動仲裁部門勞動業務熟悉的優勢,在勞動仲裁部門作出裁決後,再由法院審理,更有利於法院及時、準確地處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法院的民事糾紛案件種類繁多,審理期限較長,而勞動爭議仲裁結案期限相對較短,將仲裁作為訴訟的前置程序,使一大批勞動爭議案件在仲裁階段得到處理,能夠使勞動爭議處理期限縮短,防止久拖不決,損害勞動者利益。

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應當理解為只要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無論仲裁機構作出什麼處理結果,當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訴,法院都應受理。因為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後,可能出現三種結果:

1、仲裁機構依法作出裁決;

2、仲裁機構逾期不作出裁決;

3、仲裁機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二、勞動調解、仲裁、訴訟間的關係是什麼?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從該條“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規定可以看出,單位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不是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必經程序。即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通過單位單位調解委員會解決,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關於仲裁與訴訟的關係,有二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的規定,勞動爭議除當事人協商解決外,有三種解決途徑,調解、仲裁、訴訟,這三種途徑是並列的,前面冠以“可以”二字,意即當事人可以在三種途徑中任意作出選擇。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規定也是用的“可以”,而沒有用“應當”,況且,該條並未否定,調解不成,當事人不要求仲裁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勞動爭議仲裁不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2、另一種觀點認為,勞動爭議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存在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矛盾比較大的,沒有辦法通過協商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話,就可以選擇到人民法院來進行起訴,當然了,在此之前的話可以進行勞動仲裁,也就意味着有一些程序是屬於仲裁前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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