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為提起行政複議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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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不作為提起行政複議可以嗎?

行政不作為提起行政複議可以嗎?

行政不作為提起行政複議是可以的,隨着國家加大對腐敗的打擊力度,行政不作為的事情也相應減少了,但這種現象還是有的。面對行政不作為,當事人除了投訴之後,還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此時需要書寫行政不作為行政複議申請書。

二、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三、行政不作為的特點

行政不作為是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徵:

1、消極性

行政不作為的消極性在主觀上表現為行政主體對其行政職權的放棄,在客觀上表現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擔的行政作為義務。

2、違法性

違法性是行政不作為的本質特徵,由於行政主體沒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履行其行政義務,所以,行政主體一旦被認定構成行政不作為,就意味着這種行政不作為必然違法,從理論上講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為,合法的行政行為必然不構成行政不作為。

3、程序性

判斷行政主體的行為是作為還是不作為,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啟動並完成了行政程序。無論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還是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只要行政主體啟動並完成了行政程序,不論相對人的實體要求是否得到滿足,人身權、財產權是否得到了有效的保護,行政主體的行為都屬於法律意義上的積極作為行為,不構成行政不作為,因此,程序性是行政不作為的一個很重要的特徵。

4、非自由裁量性

行政行為的一個顯著特徵是行政主體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但在行政不作為案件中,行政主體的這種自由裁量權受到了嚴格的限制,行政主體必須履行其承擔的行政義務,既不能放棄履行,也不能推諉、拖延履行,行政主體在履行義務上沒有選擇的餘地,行政主體在接到行政相對人申請或依職權發現相對人需要獲得救助的情形後,應當立即啟動行政程序,並在法定的合理的期間完成行政程序,行政主體在這個問題上不能自由裁量。

四、行政不作為的主要表現形式

行政不作為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1、在依申請的行政案件中,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覆。如高谷鎮大青村四組訴彭水縣國土局不處理土地糾紛一案。

2、在依職權的行政案件中,對受害人請求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申請或行政主體自己發現的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視而不見,置若罔聞,拖延履行行政義務。

3、在接到行政相對人的許可申請,求助申請或依職權發現相對人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後,藉故擺脱,無正當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拖延履行行政義務。如馬康容訴彭水縣國土局不頒發建房許可證一案。

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約定的行政義務,如張丹等五人訴彭水縣人事局、縣計生委不履行人事行政合同一案。

5、不履行基於行政主體的自身行為所派生的行政義務,如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後,賠償請求人向行政主體請法語行政賠償,行政主體不予答覆的行為。

隨着我國法律體系的完善,國家已經加大了行政不作為的處罰,由此目前的行政案件之中,已經很少有人會舉報行政職員存在不作為。此類職員在被逮捕之後,若是向審理此類案件的相關機構,提供有用的信息,使得案件的審理期限減少,那麼就可以得到減輕處罰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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