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行政訴訟時效中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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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時效如何算?

遇到行政訴訟時效中止怎麼辦?

行政訴訟時效的起算一般是從行政相對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何為“知道”?法律未作相應解釋,筆者認為,所謂“知道”應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相對人行為內容及訴權和起訴期限,而非道聽途説,如果依照法律規定具體行政行為可以以口頭形式告知,亦必須製作筆錄,行政相對人通過非上述途徑而得知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不能視為“知道”。

另外,不作為的行政案件,根據《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其起訴期限的起算有三種方式:

(1)自申請之日起60日;

(2)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可隨時起訴。

二、如果行政訴訟時效中止怎麼辦?

訴訟時效一經開始,便向着完成的方向進行。但由於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訴訟時效在進行過程中會發生某些特殊情況。其中,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表現為阻礙訴訟時效在法定期間完成的情況,民法學上稱為時效完成的障礙。行政訴訟法對時效的中止有着明確的規定,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解釋進一步將中止的原因擴大到“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並規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這是解釋保護行政相對人訴權保護的一個具體體現。

民法上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其特點在於均是當事人有意識的行為,包括起訴、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出現即引起時效的中斷。具體行政行為以實現現行決策目標為宗旨,通過直接或間接影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來調整和制約社會行為,達到管治社會的目的,因而一經作出,其內容即具有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的確定力、拘束力、執行力,其變更或者撤銷必須經過法定的途徑,相對人不服該行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不以行政相對人與行政長官之間存在請求撤銷或者同意撤銷、請求變更或者同意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意思表示而中斷,因此筆者認為,民法上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不適用行政訴訟時效的中斷。行政訴訟時效的中斷只有兩個原因,一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二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公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力工具。有時候,公民或者法人會因為特殊情況無法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訴訟,也就是遇到行政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這時候,公民可以在消除障礙後十日內提出延長期限申請。這樣的合理規定是保護起訴人合法權益的一個具體體現。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廈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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