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租賃不再續簽合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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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租賃不再續簽合同的通知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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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滿不再續簽合同是否有補償




    按實際情況,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個人不想續簽的,可以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另外,由於是個人不想續簽,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給勞動者。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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