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時效是否適用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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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時效是否適用中止?

行政訴訟時效是否適用中止?

行政訴訟時效是不適用中止,行政訴訟是否適用時效中斷制度,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從行政訴訟不同於民事訴訟的特點入手,重點分析。《行政訴訟法》及其《解釋》對行政訴訟適用時效中斷作出的排斥性規定,闡明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是一次性的,不可逆轉的,不會因《民法通則》規定的法定事由出現而出現訴訟時效中斷問題。行政訴訟時效的中斷只有兩個原因,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訴訟的管轄地怎麼確定?

1、一般地域管轄

在行政訴訟中按照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劃分案件管轄稱作一般地域管轄,有時也稱普遍地域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行政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法律針對特別案件所列舉規定的特別管轄。《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兩種具體情形:

(1)《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選擇其中之一進行訴訟時,按我國行政訴訟的管轄規定,可以就行政行為造成人身損失和財物損失都在同一法院訴訟,而不是分別提起訴訟。

(2)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中國《行政訴訟法》第4章關於參加人的規定,行政訴訟參加人的範圍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訴訟代理人四種。行政訴訟參加人與參與人不同,後者的範圍比前者寬。參與人包括參加人和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勘驗人等。後一類參與人與前一類參加人不同,他們在法律上與本案沒有利害關係。當然,他們在訴訟中也享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在當代社會目前為止我們國家的民事訴訟活動它是存在着訴訟時效的,而行政活動也是有訴訟時效的,只不過兩者它是會存在着一定的差別性的,行政訴訟時效通常情況下都是對於中止中斷進行一定的排斥,也就是具有不可逆性是一次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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