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據的理論分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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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證據的分類:

民事訴訟證據的理論分類有哪些?

1、本證與反證

本證與反證,是按照主張某種事實存在或否認對方主張事實的存在來劃分的。本證是指當事人一方主張某種事實,提出能證明該事實存在的證據。與之相對應的是反證。對方當事人為否定或推翻主張事實的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而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以證明事實的不存在,謂之反證。

2、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是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對象的關係來劃分的。

所謂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對象的證據。例如,結婚證,可以直接證明夫妻關係;房產證,可以直接確定房屋的所有權;借據,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的借貸關係等等。

所謂間接證據,就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事實,但能和其他證據聯繫起來,共同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也是相對而言的,並且是以同一證明對象為標準的。劃分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標準,應以能否直接證明案件的關鍵性事實來確定。一般來説,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的關鍵性事實的為直接證據,反之,就為間接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案件千差萬別,有些證據,介於二者之間既可算間接證據,所以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並不是絕對的。

間接證據在民事訴訟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間接證據可以作為調查研究整個案情的嚮導。其次,間接證據可以鑑別直接證據的真偽。第三,幾個間接證據聯繫起來的證明效力,就可以相當於甚至超過一個直接證據的證明效力,所在在證明案件的事實時,間接證據是直接證據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證。

3、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傳來證據)

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是按民事訴訟證據來源加以區分的。所謂原始證據,就是直接來源於案件客觀事實的證據,即人們通常所説的“第一手材料”。所謂派生證據,就是從原始證據中派生出來的證據,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説的“第二手材料”。如證人根據別人所説的案件事實所作的證言,物證的照片、複製品,書證的抄本、影印件等。

原始證據雖然可靠性大些,但也是有條件的,而不是絕對的。因為原始證據也有一個是否真實可靠的問題。派生證據,雖然不如原始證據可靠,但在處理民事案件中,是一種不可缺少的證據,在沒有收集到原始證據的情況下,可以順藤摸瓜,通過派生證據找出原始證據可以通過派生證據,審查和確認原始證據的可靠程度;在原始證據已被毀滅或無法直接運用的情況下,運用其複製品、副本、節錄本或照片等派生證據,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民事訴訟中證據是至關重要的一部分,如果訴訟方還有非訴訟方可以對自己的言論有一定的證據進行證明,可以讓自己的言論具有可信度,並且證據是證明自己無罪或者是對方有罪的有利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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