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的種類都是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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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的類型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的種類都是有哪些?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調取,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可以自行決定調取。這些情形主要包括:

①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②涉及身份關係的。

③涉及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④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

⑤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程序性事項的。

二、法院調取民事訴訟證據的有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複議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覆。”

上述三條規定了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條件、時限及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因此當事人在進行訴訟中應特別注意,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我們在進行調取證據的時候,是需要考慮調取的類型的,對於民事訴訟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更是如此,一般是我們在進行取證的時候,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進行,但是如果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可以由法院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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