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提供虛假材料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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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提供虛假材料怎麼處罰?

訴訟提供虛假材料怎麼處罰?

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明確規定,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是妨礙司法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民事訴訟中常見虛假證據有哪些?

(一)虛假證人證言

民事訴訟中,由於種種原因,經常出現虛假的證人證言。有時由於證人人數眾多,且經常以各種理由不出庭陳述,人民法院往往只能逐一到當地核實,有時為了找到每一個證人還要往返幾次,工作量十分巨大,嚴重影響了辦案效率。

(二)有關公章的虛假證據問題

這主要體現在利用蓋章漏洞篡改證明內容、非法使用空白證明信或偽造公章。這些行為近年來在民事訴訟中屢有發生。例如,某區法院在審理一起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當事人竟然偽造公安部的公章出具虛假證明。

(三)偽造、篡改國家機關文件問題

有效證照、國家機關文件作為書面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的證明力均屬較強者,然而近年來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其偽造、篡改的情況屢見不鮮。另外,現在訴訟中常出現多種偽造證件,如身份證、行車執照、學歷證、房產證甚至離婚證,五花八門,分辨起來着實不易。

(四)虛假票據問題

在民事訴訟中,民事主體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欠款是否付清,貨物是否查收及其相關權利義務,很多內容要依賴票據證明。然而,現實情況是票據管理混亂,偽造票據現象比比皆是,查證起來有相當困難。

因此不管是發起民事訴訟或者是其他的訴訟需要提供材料,都是基於實際情況來提供的,不能夠提供虛假的材料,提供虛假的材料,就會給後續的流程都帶去一定的干擾,如果是情節輕微,那麼通常將面臨行政處罰,但如果當事人的情節非常的嚴重,而且是屬於極其惡劣的,那麼就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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