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銷行政許可程序是不是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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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吊銷行政許可程序是不是行政強制措施?

吊銷行政許可程序是不是行政強制措施

吊銷許可證,是行政處罰種類的一種,不是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行政許可註銷的情形哪些?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後,被許可人擬繼續從事有關活動的,應當依法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延續行政許可的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結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對被許可人的申請作出處理。

2、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即對人的行政許可,是基於被許可人的自身條件而作出的,如取得律師資格是因為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有關這類資格的行政許可,只能證明被許可人是否具備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該行政許可既不能轉讓,也不能繼承,是與該公民的人身聯繫在一起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行政許可是與該法人或者組織有密切聯繫的,既然該法人或者組織終止了,其取得的行政許可相應失去效力。

4、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不具備取得行政許可條件而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予以撤銷;具備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但因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撤回行政許可;被許可人取得行政許可後從事違法活動,依法需要吊銷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吊銷行政許可。在這三種情況下,被許可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均不再有法律效力。

5、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這種情況下,被許可人不可能再實施該行政許可,維護該行政許可的效力已經毫無意義。

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例如,基於政府機構改革中政府職能事項的調整,行政許可的主管機關可能發生變化,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發生改變可能需要換證的。換證後,被許可人取得的由先前行政機關頒發的行政許可決定就不再有法律效力。

對於個人或者企業存在違規的行為,就會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不屬於強制措施,一般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停業停產、吊銷營業執照、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行政拘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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