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被解僱了怎麼辦?
一、簽了勞動合同被辭退怎麼辦
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經濟賠償,如若無果可蒐集證據向勞動局反應相關情況。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具有法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應當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提出續訂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終止的,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八十七條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二、簽了勞動合同被解僱可以分爲以下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被勞動教養的。
2、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生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性裁員。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a、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b、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
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總之勞動者一旦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合理合法正當的權益都會受法律保護,因此勞動者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當勞動者發生簽了勞動合同被解僱的情況我們應該意識到用人單位已經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勞動者應該對用人單位提出經濟補償要求以及其他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