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生前有遺囑將房屋給己方 - 部分子女不認可主張法定繼承糾紛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
趙某潔、孫某君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位於北京市X房產歸原告孫某君所有;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原告趙某潔與被繼承人孫某峯系夫妻關係,共生育有孫某剛、孫某濤、孫某君三個子女。孫某峯於2012年去世,遺留下位於北京市X房屋一套。被繼承人孫某峯曾於2008年親筆立下遺囑,將其房產留給女兒孫某君繼承,歸孫某君所有。
被繼承人去世後,原告與被告協商遺產繼承事宜未果。爲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起訴至貴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趙某潔的份額都贈與孫某君。
被告辯稱
孫某剛辯稱:認可爭議房產是趙某潔和孫某峯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分割,故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孫某濤辯稱,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按照父親的遺囑來辦理。
法院查明
孫某峯與趙某潔爲夫妻關係,二人均系初婚。孫某峯於2012年去世。孫某峯父母先於孫某峯去世。北京市西城區X號房屋爲孫某峯與趙某潔的夫妻共同財產。二原告提交2008年10月10日孫某峯的遺囑一份,內容爲:遺囑“家有長子孫某剛,次子孫某濤,女兒孫某君。有福利房兩居,子女只有孫某君無房,另其福利房孫某君戶口其中。現住房給孫某君,……。2008年10月10日父孫某峯。”針對上述遺囑,原告趙某潔、孫某君、孫某濤均認可系孫某峯所書,孫某剛不認可。
孫某剛提出鑑定申請,申請內容爲:1、對原告提交的2008年10月10日《遺囑》中“遺囑”兩字與主文以及落款簽字、日期等幾處字跡書寫的先後順序進行鑑定;2、對原告提交的2008年10月10日《遺囑》中“遺囑”兩字是否存在塗改、添加等僞造、變造痕跡進行鑑定;3、對原告提交的2008年10月10日《遺囑》的全文是否爲被繼承人孫某峯本人書寫進行鑑定。趙某潔申請鑑定內容:對2008年10月10日《遺囑》真實性進行鑑定。鑑定中心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關於立遺囑的背景,原告趙某潔表示孫某剛和孫某濤兩個人都有房子,女兒孫某君離過婚怕她沒有住處,就訂立了遺囑給女兒孫某君留了房子。其和孫某剛說過遺囑,沒給孫某剛看過。被告孫某濤表示孫某峯跟其說過寫了遺囑,寫完了還讓其看。
被告孫某剛表示2016年大家發生爭議的時候,孫某君說有遺囑,孫某峯從2012年去世之後,就沒有人說過這件事。爭議房子的供暖費都是由孫某剛支出的。
趙某潔於2021年出具聲明:本人聲明位於北京市X號房屋屬於我的份額全部贈與給孫某君,我對上述房屋不再主張任何權益。本聲明爲我本人自願做出的且不可撤銷的聲明。
裁判結果
北京市X房產歸原告孫某君所有。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持有自書遺囑的一方對該遺囑的真實性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趙某潔、孫某君提交自書遺囑,形式上符合法定形式,其已經完成其證明責任。孫某剛不認可該遺囑的真實性,應當提供反證。
本案中孫某剛提出對該遺囑進行鑑定,未得出結論,且現孫某峯配偶趙某潔也表示認可上述遺囑的內容,故法院認可遺囑的真實性。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孫某峯的遺囑爲其自書遺囑,應當按照遺囑繼承。趙某潔表示屬於其的爭議房產的份額贈給孫某君。故,北京市X房產歸孫某君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