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與辭職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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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與辭職的區別:
1、解除勞動合同是履行合同的一種行為,通過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係,反映了勞動者和單位雙方的意願;
2、辭退職工則是用行政手段根據單位一方的意願終止勞動關係,帶有行政命令的性質。目前,辭退限於違紀職工。
3、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係。辭職一般有兩種情形:
a.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b.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4.自己主動辭職的,通常情況下是沒有經濟補償和失業金的。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可以依據相關條款要求支付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與辭職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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