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混淆加班工資和獎金可以向哪個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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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混淆加班工資和獎金可以向哪個部門投訴

一、勞動法混淆加班工資和獎金可以向哪個部門投訴?

公司混淆加班工資和獎金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法》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二、加班工資怎麼計算?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三、被拖欠加班工資是否可以單方離職?

可以,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單方離職: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獎金不是必須的,但只要安排了員工加班就必須發加班工資,在書面勞動合同當中應該有關於加班工資和獎金的相關條款,如果約定含糊不清,員工是可以要求公司修改相關條款的。即使約定不明,加班工資也有明確的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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