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期內可以辭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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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期內可以辭職嗎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法律對勞動者辭職並未設定過多限制,即使在服務期內,勞動者依然可以通過提前三十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出於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平等保護,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據服務期的約定,要求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以彌補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羅浩律師建議: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受其他條件限制,因此用人單位在選擇專項培訓的勞動者時,應綜合評估勞動者的學習能力、對用人單位的忠誠度等,避免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離職,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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